上高县发展改革委:
******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扩建项目进行节能审******有限公司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为2311-360923-04-01-970871。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高县五里岭工业园。项目扩建达产后,可形成年增产3万吨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8322.89/15165.85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77.43kgce/t。
四、上高县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县“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项目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自主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对验收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节能验收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高县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以存档备查。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和抽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