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采购名称 |
数量 |
预算总价(元) |
采购需求 |
1 |
大数据产业园汉卿楼一层中央空调采购项目 |
1项 |
453548.00 |
详见文件第三部分 |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jiangxi.gov.cn/jxzbw/注册的供应商;并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单位。
特别提醒: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资质材料用于资格审查:
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或纸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第三******银行开具开标前6个月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纳税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2023年至今任一月份缴纳税收的凭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公司社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内页或2023年至今任一月份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或2023年至今任一月份社会保险费缴款清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提供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截图,未提供的现场网上核查;
⑥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⑦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
⑧磋商保证金进账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各供应商应按上述资格审查要求,提供合格的资质证明文件,开标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将以上所列资格条件装于响应文件内的,视为开标前送达,并在开标后审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6、评标方法和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供应商须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web/),进行报名并下载电子磋商文件,报名时间为:2024年 3 月 19 日至2024年 3 月 29 日电子投标系统规定的时间内。
8、供应商可在以下网站查看本项目信息: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web/)
本项目采购公告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事宜均在以上网站发布,不再电话通知。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与本次磋商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拟供应商。
9、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投标人须开标前一天下午17:00******银行转账方式足额缴纳,以实际到账为准(汇款时应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且应与响应文件一致)。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账户名:******有限公司
账号:************64
开户行:******有限公司营业部宜阳支行
退款流程:①填写好《宜春市宜新公司项目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表格见附件1,请按要求填写);②投标单位自行开好收据并加盖公章(填写模板见附件,请自行提供收据并递交收据联);以上①②于开标现场递交给招标代理,不需要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10、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3月29日9:00(北京时间)。
11、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12、开标时间:2024年3月29日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室(宜阳大厦中座三楼)
13、******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寿
电话:******
地址:宜春市大数据产业园君卿楼1层
14******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谢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地址:宜春市宜阳大道60号902室
15******集团审计风控部
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监管部门地址:宜春市大数据产业园君卿楼1层审计风控部
16、供应商对本次磋商活动************有限公司联系。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且提交质疑函同时还须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的,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函材料或逾期提交质疑函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 日